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YE3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发布时间:2024-03-20 20:29:00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消费者周女士在端州区某厨具店购买了一套锅具,回家后发现锅具内部有明显的裂纹、锅具的螺丝松脱等问题,向经营者沟通要求换货,但经营者表示锅具有裂纹、螺丝松脱不影响正常使用,拒绝退换货。周女士认为,经营者以次充好且没有事先告知,请求端州区消委会协调解决。经端州区消委会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处理,消费者满意调解结果。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锅具存在一定瑕疵,在销售前理应提前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案情简介】消费者曾女士在2020年12月在端州区某商城购买了2台空调。2021年4月开始,空调慢慢的出现漏水的情况,曾女士向经营者反映后,经营者多次安排修东西的人前来维修,但空调漏水问题依然反复出现。2023年8月,经营者以三包期限已过为由,表示没办法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对此,消费者曾女士认为不妥,遂向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调解,经营者再次上门为消费者无偿提供维修服务。

  【案例点评】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明确家用空调器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主要零部件(压缩机、风扇电机和温控器)三包有效期为3年。本案中,消费者曾女士购买空调的时间是2020年12月,该空调整机三包期限为一年,即2021年12月到三包期限,据此,经营者已履行了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为消费者曾女士免费提供空调修理服务。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将短裙送到端州区某洗衣店进行干洗,并按照非议价洗涤方式支付干洗服务费25元。10月11日,李女士到店拿回衣物时发现裙子出现破口,李女士表示该裙子价值2980元,要求经营者赔偿500元,双方协商不成,遂到端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通过端州区消委会的调解,经营者主动提出愿意赔偿700元,消费者对赔偿金额表示满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李女士送洗的裙子属于质量无瑕疵的,经洗涤后出现质量问题,赔偿金额应为洗涤费4倍至9倍,结合消费者李女士支付的洗涤费25元,赔偿金额最少100元,最高225元。本案中,经营者本着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之道,主动提出赔偿700元,值得肯定。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消费者梁女士到端州区某美容院接受推拿按摩服务期间,店员推荐其购买包含面部、颈部和胸部的护理套餐。对此,消费者梁女士表示金额较大,无法支付,店员继续游说梁女士通过支付宝花呗再次充值5780元到预付卡。事后,梁女士考虑到金额较大,无法偿还花呗账单,遂要求经营者退款,但经营者以套餐配套产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梁女士认为不妥,因为店员未征得其同意便拆封了套餐配套使用的产品,违背了其消费意愿,遂向端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其尚预付卡内余额约59000多元。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梁女士在消费期间,经营者设定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拆封产品,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案情简介】消费者陈先生支付116500元与端州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合同》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由于该公司一直无法提供所购车辆环评报告,导致车辆无法正常申领牌照,遂到端州区消委会投诉求助解决。经调解,该公司法人与合作银行多次协商沟通及时为陈先生补齐上牌所需要材料,保证了所购车辆合法上牌。

  【案例点评】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依上述法律规定,当事经营者已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通过某平台订购了端州某民宿的客房,但入住后发现民宿的风格、布局、装修等,与平台上宣传的图片不一致,要求经营者退款。经端州区消委会介入,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消费者订购客房的房费272元。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民宿提供的服务与网页宣传的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消费者梁女士在端州区某电器销售商铺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为7800元。但6月开始,冰箱多次出现故障,送修后依然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认为冰箱已经维修4次了仍存在问题,要求经营者换货处理,但经营者不同意,梁女士到端州区消委会请求帮助。经调解人员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最终向厂家申请为广大购买的人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新冰箱。

  【案例点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中,如果消费者的冰箱出现故障并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销售商理应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收取折旧费后退货。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将小车于当晚6点左右停放到端州区某小区内停车场,次日晚上6点前离开该停车场,停车费用为21元。李先生认为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免费停车1小时,超时临停,按次收费;超出1小时以每12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小车7元/次,摩托车1元/次;超出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二次计费单位收费,小车14元/次,摩托车2元/次”,经营者属于多收费用,向端州区消委会反映,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停车费。经端州区消委会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联系经营者后,经营者主动承认错误,向李先生退还多收的费用7元。

  【案例点评】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经营者多收标价之外停车费的行为已然违反规定。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消费者谢先生在端州区某儿童服饰店充值了3000元会员卡,但11月消费者却收到经营者通知:店面即将升级改造,会员卡内余额需要在2023年12月5日前消费完毕,否则自动清零。对此,谢先生认为不合理,店面升级理应退还会员卡内余额,不应强制在规定时间内消费完,于是,向端州区消委会请求帮助。经端州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会员卡内余额849元。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本案中,谢先生要求经营者退款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案情简介】2023年2月,黄女士12岁的儿子在家长未知情未陪同的情况下,到端州区某手机维修店支付现金700元,用于维修手机。黄女士发现后,认为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维修服务理应征得其家长的同意,于是向经营者申请退款,但经营者表示更换的硬件已到货,拒绝退款。对此,黄女士到端州区消委会投诉求助。经调解,双方达成意见,以优惠价480元完成手机的维修服务。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黄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购买手机维修服务的行为已超出法律对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要求,必须征得其家长的追认。除此之外,商户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一定要做好消费提示,比如在商店显眼处张贴提示。要求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或者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商户再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