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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4-02 14:31:40来源:电机资讯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自治区“20条措施”和我市80条具体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整治安全风险隐患。根据《石嘴山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和曝光制度》,现通报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同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权威,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自治区党委“四防”常态化督查组对宁夏彩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动火作业早于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的现象,执法人员通过笔录了解到动火时现场也无专人监护。

  自治区党委“四防”常态化督查组对宁夏彩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动火作业早于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的现象,执法人员通过笔录了解到动火时现场也无专人监护。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党委“四防”常态化督查组对宁夏万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控系统苯探测器GT2026(乙麦格式2楼)长时间处于报警状态,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罐区二氯乙烷储罐V104出口切断阀单侧法兰设计的基本要求为8颗螺栓,现场检查仅有4颗螺栓。

  自治区党委“四防”常态化督查组对宁夏万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控系统苯探测器GT2026(乙麦格式2楼)长时间处于报警状态,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罐区二氯乙烷储罐V104出口切断阀单侧法兰设计的基本要求为8颗螺栓,现场检查仅有4颗螺栓。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焊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修订完善、且部分制度与生产实际严重不符明显问题隐患。

  2023年4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焊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修订完善、且部分制度与生产实际严重不符明显问题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总经理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副总经理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总经理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人民币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副总经理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电焊工)未定期复审、新入职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检验等8项明显问题隐患。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电焊工)未定期复审、新入职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检验等8项明显问题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负责人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实际负责人XX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组织3名工人对外围全封闭,事实上形成有限空间的煤泥浮选车间内,清除煤泥池底部淤泥,同时用潜水泵抽取池底积水,作业过程未办理有限空间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2023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组织3名工人对外围全封闭,事实上形成有限空间的煤泥浮选车间内,清除煤泥池底部淤泥,同时用潜水泵抽取池底积水,作业过程未办理有限空间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在制网车间从事电气焊作业。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在制网车间从事电气焊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盈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重大事故隐患:1.生产车间旋风集尘器、深冷研磨粉碎机内部划分为粉尘环境危险区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2.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无清扫记录,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清理。

  2023年5月,执法人员在对宁夏盈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重大事故隐患:1.生产车间旋风集尘器、深冷研磨粉碎机内部划分为粉尘环境危险区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2.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无清扫记录,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清理。

  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自治区生态环境第二服务指导组对宁夏協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取沙坑约30米深未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2023年3月,自治区生态环境第二服务指导组对宁夏協力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取沙坑约30米深未采取安全防控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宁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院《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的GYD-400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确认了违法事实。

  2023年3月,宁夏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院《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的GYD-400锅炉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确认了违法事实。

  该企业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导绳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信指示等18项检验项目及内容不符合要求,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制动器、抗风防滑装置、电器检查等22项检验项目及内容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确认了违法事实。

  2023年3月,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指出,宁夏宝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导绳器、起升高度限位器、信指示等18项检验项目及内容不符合要求,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制动器、抗风防滑装置、电器检查等22项检验项目及内容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确认了违法事实。

  该企业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