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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自己公司侵犯专利索赔1000万 公司刚赚900万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1:05来源:电机资讯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提高,慢慢的变多人懂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智力成果。但是问题来了,员工在职期间发明创造出来的专利该属于谁?公司有无权利无偿使用员工的专利?

  新三板堪称涉诉的事故多发地,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不少。仅上周五(8月4日),6家公布涉诉公告或涉诉进展(结果)公告的企业中,就有3起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8月4日,双龙电机(835133.OC 基础层 协议)公布一则涉诉案,原告为公司员工王乃兵,被告一为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龙电机”),被告二为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

  涉诉原因是原告王乃兵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因“一种加工防爆接线盒座接线柱孔的专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专利司法解释二》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

  1、判令上述两被告因侵害原告的实用新型和王乃兵专利权,赔偿给原告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的经济损失16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081.6 万元);

  2、判令上述第一被告停止生产防爆接线盒座,并没收涉案侵权机床归原告处理;

  依照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人属单位。同时,在专利法细则中还特别提醒,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那问题来了,本案原告为双龙电机员工(非公司核心员工),其所诉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在公司履职期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双龙电机是否申请过上述实用新型专利?

  春晓君查阅双龙电机公开转让说明书发现,公司挂牌时共拥有7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

  上述7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期限均为10年,且至今尚在权利期限内。但其中并未见前述涉诉的实用新型专利,而双龙电机2016年年报显示,企业具有的专利数量仅为“1”,研发投入及研发情况均为“无”。

  公开资料显示,双龙电机2016年1月13日挂牌新三板,主营普通用途低压高效三相异步电动机、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普通用途高压高效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隔爆型矿用三相异步电动机、隔爆型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等电动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及产品服务。

  由于国内和国际电机行业整体回暖,双龙电机去年订单大增。2016年年报显示,公司去年实现盈利收入1.08亿元,同比增长31.10%,实现净利润927万元,同比增长208.57%,而在此之前的双龙电机均为亏损状态,2015年、2014年纯利润是-854万元、-73万元。

  刚刚赚钱就摊上被“自己人”怼,还被索赔1000万元,万一原告胜诉那不是一年就白干了,换了谁都得急吧。但双龙电机似乎挺淡定,在公告中以一句“尚未就实质问题开庭审理,公司经营方面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轻描淡写的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称仅有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称仅有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呈上涨的趋势,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41.34%。其中过半数为著作权侵权案件量,商标权侵权案件量和专利权侵权案件量占比分别为34.17%和15.63%。

  然而,2015年和2016年两年间,仅有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超过80%的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另外,超半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撤诉的结案方式结案,还有12.90%的案件以调解结案。